尊敬的孙春兰书记:
给您寄的公开信和两张光盘(一张是成都电视台和江苏卫视关于福建三网民被诬告陷害的报道,一张是3月19日我们在马尾外面等候庭审结果时的实况,里面有马尾警务人员肆意挑衅意图制造事端的证据。)您看到了吗?我是从邮局寄的特快专递,有短信通知证明信件已经寄到。
这是我给你写的第21封信,前20封信,无论你有没有看到过,或看过一二封,或听你的部下汇报过,我猜想,那时你肯定不会想到,会有4月16日的现象。我会随信寄上4月16日当天马尾法院外的阳光下的录像,以我的生活经验,你的部下已经在编织一个“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抹黑福建司法形象,破坏福建社会稳定的故事。
我不得不大声指出:4.16审判,令人耻辱之极!
这次三位网民的罪名从最开始的诽谤罪,改成了诬告陷害罪,现在又以“诽谤罪”判处徒刑。孙书记,您说,马尾公检法这种做法难道不是找罪处罚吗?无论怎样,反正是要判这三位网民有罪。这样不行那样,那样不行再这样……
从法律层面,有政法大学的王涌教授的文章对此说得很清楚了。附在后面请您读一读。
这次福建马尾公诉方提供的新证据是“三网民的行为影响了闽清警方的公信力”,我想请问一声,现在闽清警方的公信力有所提升了吗?福州司法系统这样肆意践踏法律、侮慢民意,这样他们就有“公信力”了吗?他们想凭着抓人、关人刑囚良心犯来提升他们所谓的“公信力”吗?听说过愚蠢的,没见过这么愚蠢的。
在马尾法院外面,虽然警方设了多道警戒线,但还是有一些当地的网友、访民,穿胡同、走小路,突破了封锁,来到现场。我们见到了一些被冤枉的访民,一些有极大冤情的访民,我们感到福州的问题太大了。
常有些“高人”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境外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巴不得中国出乱子。好吧,我也要把这句话返销给福州政法委。普通民众不知道、不了解谁是“境外反华势力”,政法委总该比我们了解得多吧。可你看看你的部下做了什么事?无事生非、横生是非、挑起事端,倒授把柄,制造话题,洋相出尽,达到了没有乱子就创造条件制造乱子给“境外反华势力”的境界。这是种什么精神!王鑫是这个案子的始作俑者,是专案组组长,与福州当地人的接触了解,听说他还是个“裸官”。请孙书记提高警惕,勿伤忠惕之士的心。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粒老鼠屎,坏了一窝汤。孙书记,你履任不久,肩负振兴福建地方经济的重任,虽然我与你观察角度不同,但,作为一个老革命的后代,我相信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希望地方稳定,国家繁荣。4.16审判现场的事实说明了,网民们能够理性、自制地控制好自身,也请你约束好你的部下。
和谐是种双向关系,请让你的部下用事实和法理来说服人,权力的蛮横只能适得其反。
春安!
北京市民王荔蕻
2010年5月2日
【附】
王涌: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
对于网络过激言行,政府最好的应对是仁慈与厚道。否则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将毁于一旦——王涌
2010年4月16日,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因诽谤罪获刑。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它令人深思:中国刑法上的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正承担着怎样的政治功能?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但这两个罪名在中国却蕴含着旺盛的生命力。翻开近年的案情记录,王帅案、吴保全案、邓永固案、彭水词案等,大多是公民“诬陷”和“诽谤”官员。层出不穷的案例折射出政府与民众对立的严重状况。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由此考察,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具有相当因由:范燕琼称,死者母亲林秀英在叙述女儿惨死的过程时,非常动情,足以让她相信其真实性。这一自辩可为任何一位善良的百姓所接受,属情理之中。
此外,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超越微观的法律技术层面,从宏观的政治与社会背景分析,范燕琼等人更不应获罪。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面对网络过激言行,政府最好的应对是仁慈与厚道,正如1802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信给检察长宽恕诽谤他的人时所说:“面对诽谤,政府应当以宽容的心胸和勤勉的工作代替惩罚,这是最有效的方法。” 但中国的一些基层政府和官员,显然没有这般仁慈与厚道。它们权力在手,反击起来往往狂傲不羁,甚至在技巧上,也不那么光明正大。例如,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本案辩护律师林洪楠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理由竟然是七年前林洪楠律师一起“泄密行为”。
更令人失望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缺乏实质上的权力制衡机制,中国的司法机关通常形成一种相互绑架式的办案模式,而不是相互纠错式的办案模式。
一个错案,始作佣者可能是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甚至可能是政法委。但是,一旦起步错了,往往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检察院被公安局绑架,法院被检察院绑架,甚至公检法被政法委绑架。除非出现强大的高层力量,或者海啸般的民意反抗,才能斩断绑架铁链。这种体制才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们的真正敌人。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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