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3, 2011

不作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动自由已经长达三个月。据说我要写了保证才能获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证。

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

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自由行走的权利。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

假如我面对苦难和恶行保持沉默,那么下一个被恶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王荔蕻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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