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24, 2011

李淑莲,你在哪里?

9月3日,李淑莲到大兴区德茂派出所办暂住证,被派出所叫来龙口驻京办,强行带走,至今将近一个月了。李淑莲的家人在龙口、到北京,找了龙口、烟台、山东省的信访部门,找了北京大兴德茂派出所,到现在人影全无。

德茂派出所说,我们把人交给龙口驻京办就没责任了,你们去找驻京办曲庆国要人吧。曲庆国说你别来找我,去找东来街道办事处吧;找到东来街道办事处,从普通办事员到主任副主任,都说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没接过。

根据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被强迫失踪行为:“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失踪是双重形式的痛苦折磨: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对自己的命运一无所知,经常受到酷刑,不断为自己的生命安全担忧;对家庭成员来说,他们希望和绝望的情绪交织在一起,他们彷徨地等待消息,有时长达数年,但可能永远得不到任何消息。受害者知道,他们的家属不知道他们的下落,他们得到任何人援助的机会是很渺茫的。他们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从社会上失踪,实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任由逮捕者摆布。如果受害者的最终结果不是死亡,而且就是最终能摆脱了这种可怕的处境,他们也可能由于这种无人性的行为及往往伴之而来的野蛮和酷刑而长期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

失踪人员的家属和朋友也遭到慢性的精神折磨,他们对受害者的生死一无所知,如果受害者活着,他们对受害者被关押在何处,处在什么条件下,健康状况如何,也一无所知。此外,他们知道他们也受到威胁,他们本人也可能遭到同样的命运,要查明事实真相可能会招致危险。

……

被强迫失踪的做法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一系列人权。

失踪现象还严重违反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年批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载的规则,以及大会分别于1979年和1988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在失踪过程中,下列个人权利可能遭受践踏:

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权利;

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生命权;

……

鉴于失踪的严重性,联合国大会对于这种丑恶的现象予以特别的注意。1979年,在题为“失踪人员”的第33/173号决议中,大会对来自世界各地的有关人员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的报告表示关切,并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这一问题,以便提出适当的建议。……

人权委员会通过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委员会5名委员以专家的个人身份组成,审查有关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人员问题”。

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失踪者亲属确定其失踪家人的命运和下落。为此,工作组接受和审查失踪人员亲属提出或人权组织代表他们提出的有关失踪案件的报告。

对于失踪者情况,工作组要求最少提供下列内容:

(a) 失踪人员的全名;

(b) 失踪日期,即遭逮捕或绑架的年月日,或失踪人员最后露面的年月日。如果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在拘留中心,只需表明大约的日期;

(c) 逮捕或绑架的地点或失踪人员最后露面的地点(至少表明城镇或村庄);

(d) 据推测进行逮捕或绑架或拒绝透露拘留失踪人员地点的当事方;以及

(e) 为确定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所采取的步骤,或至少表明诉诸国内补救措施的努力毫无效果或没有任何结果。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喜见大会通过《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呼吁所有国家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制止和惩治被强迫失踪行为。”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凡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被强迫失踪事件即开展调查,如指控属实,即查办肇事者。”

写到这里,接到李淑莲女儿的电话,她的妈妈还没消息。她刚才给德茂派出所打电话,询问情况,德茂派出所值班民警询问了领导回来说:没这回事,没这个人。

李淑莲真的失踪了。

后天是八月十五中秋节,月圆人团圆的日子,李淑莲,你将在哪里过……

注:以上黑体字摘自联合国正式出版物《人权概况介绍第6号——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

图片采自2009年7月1日老虎庙博文http://24hour.blogbus.com/logs/41739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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