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19, 2011

并非新鲜出炉的罪责——言论自由罪

游精佑(图片由游精佑妻子提供)

我说,还有一些坚守良心底线的人们说:游精佑是一个好人。可也有人说,好人犯了法也要坐监。是的,这种推论对头;但好人游精佑究竟犯了什么法呢?

这还要从严晓玲说起。严晓玲是福建的一个姑娘。某一天,她的母亲在家里被通知说,她的女儿死了。母亲到了医院,看到女儿的尸体,变形而恐怖。一个芳华当年的女儿突然没了,打击已经很大,尤其死状悲惨且极端地不正常,更让母亲难以接受。

对于她的疑惑,有关方面给出的解释很含糊,她不能接受。于是开始了艰辛的上访。拿着所有的上访材料,经过了一年的奔波、呐喊、求诉,没有答案。这时,她遇到了范艳琼、游精佑等秉持正义良知的人。

善良的游精佑们,听着这个母亲的叙述,心生义愤;即帮着她写了文章,制作了视频。这只是严晓玲母亲一年多上访的顺延而已。 可当这位母亲呼吁了一年多的悲怆诉求 发到网上时,突然就异变为 “泄露国家机密”了!

六个为悲伤母亲发声的好心人,因此而被有关方面“带走”!先是拘留,且不许请律师!后经过多方交涉,允许请律师了,又不许律师会见当事人!有记者要采访,被告知,不可以——因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

因为揭露某歌厅老板和警方个别人的关系,就“泄露国家机密”!——这个创意应该去申请吉尼斯纪录!因为据说听到此种说法而被笑掉的下巴拉动了很多骨科诊所的内需,从而操持“下巴复位术”成了新的热门职业,胜过了“保安”、“城管”等等、等等。

终于,福建素质很高的警方也觉得这种说法太不靠谱了;得、咱改还不成吗?于是很机智地改成“诽谤罪” ;后来有三个人, 在拘留转正式逮捕时 ,又改成“诬告陷害罪”。

俺不是学法律的,不过听说无论是诽谤还是诬告陷害的主体都应该是个体,而非某国家机关。那么就应该由个体来控告。而不应该由国家机器代替个人提起公诉。而且“诬告陷害”应该是民事案件嘢,怎么会“刑事拘留”进而以“诬告陷害罪”逮捕呢?

还有一点不懂的,原来“诽谤罪”的对象是某公安局副局长、某检察院检察官、某警官;到送到法院的时候,又改成“诬告陷害”了歌厅老板聂某了。福建警方、检方是聂某的什么人呀?要替这个因为吸毒等光灰劣迹多次被处理的爷们出头?

现在,马上要开庭了,想起谭作人开庭时四川警方全力拦截证人出庭、甚至不惜暴力袭击证人的热闹,我真的是心里哇凉哇凉地。私下里还是希望福建警方不要也像四川警方那样摆出“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姿态,不要在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留下耻辱的印迹吧。

我实在想不出来游精佑们到底犯了什么罪,联想起我的新浪、网易、1510博客同一天被封——只是为了报道了山东访民李淑莲在失踪一个月后被上吊!而转帖了我的文章的诗人马非,原来在博客里一天发几篇文章,到现在20天了,音讯全无、人间蒸发!

我们到底犯了什么罪呢?我看只有一个罪名吧——言论自由罪!

言论是可以的,比如幸福地哼哼、痴迷地唱颂歌、含着泪羡鬼!而自由地表达正直的心声是不可以的,比如说“你做得是不对的”、“皇帝在光着屁股裸奔” 。

看到罪恶不能喊,只能把嘴封起来!看到恶行不能呼救,只能把眼闭起来!看到同胞被侮辱与被损害,只能装作什么也没发生——哪怕刀锋在你的耳边凉飕飕掠过——否则你就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诽谤”、“诬告陷害”!还有“勾结国外反华势力”!还有言论自由罪!

这样就“和谐”了。真的“和谐”了。

我们的宪法呢?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吗?

强烈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条款删去吧,省得反华势力说我们违宪、说我们挂着羊头卖着狼心狗肺。

正式设立一个言论自由罪吧,你是流氓你怕谁啊?敢作敢当一下下吧——你们——和文强一样的山大王!

反正又不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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