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1, 2011

起诉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京朝检刑诉[2011]1383号

(第一段身份介绍,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荔蕻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荔蕻在北京市朝阳区制作条幅、胸牌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组织他人于二O一O 年四月十六日六时至十二时许,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被告人王荔蕻后被查获归案,赃物现已起获扣押在案。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略)物证照片,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荔蕻供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荔蕻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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