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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15, 2011

刘晓原:王荔蕻寻衅滋事案,我的一份辩护词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受王荔蕻家属委托,并征得她的同意,指派我在本案中担任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王荔蕻,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辩护人认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京朝检刑诉(2011)1383号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王荔蕻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实体上的问题。

所谓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