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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19, 2011

并非新鲜出炉的罪责——言论自由罪

游精佑(图片由游精佑妻子提供)

我说,还有一些坚守良心底线的人们说:游精佑是一个好人。可也有人说,好人犯了法也要坐监。是的,这种推论对头;但好人游精佑究竟犯了什么法呢?

Sunday, September 18, 2011

督请福建司法机关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呼吁书

督请福建司法机关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呼吁书

2008年2月10日,福建省闽清县一青年女性严晓玲离奇死亡,严母林秀英根据尸检结果和种种迹象做出自己的判断,认为其女严晓玲是在遭到闽清县黑社会的胁迫下,被8人轮奸后惨死。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并给死去的女儿讨个公道,严母林秀英经一年多坚持上访,多方奔走游说,均未得到一个能令其信服的结果。在绝望之余,严母林秀英将自己观察到的事情经过口述给公民范燕琼,由范燕琼代笔写下了《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一文,于2009年6月23日发布于国际互联网,以求多方关注和正义伸张。

Wednesday, September 14, 2011

“污蔑司法机关”是个什么罪

被称为现代版指鹿为马的“造谣门”事情,终于因发贴人熊忠俊被拘留10日而接近尾声,官方给出的罪名是: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之前,我们见识过诽谤政府罪,现在又冒出个污蔑司法机关,笔者不禁要问,“污蔑司法机关”是个什么罪?(8月25日《今日早报》)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明确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首先强调,“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Sunday, September 11, 2011

我们不能在沉默中被化为乌有

——闻游精佑案11月11日开庭有感
今天传来消息,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将在2009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了。

Friday, September 2, 2011

福建——侠义大律师林洪楠被停业

圣诞节,没有好消息。

窗外,狂风大作;消息,比寒风更冷——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吴华英的辩护律师林洪楠,接到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前几天到福州,见过林洪楠律师。年逾古稀的林律师精神矍铄,已经看不到曾经在西藏担任过地委副专员职务的痕迹了。现在人们知道的林洪楠律师,是一位在福建赫赫有名刚正不阿的律师,为了民众敢于仗义执言的侠义大律师。

Thursday, September 1, 2011

“快闪、快闪、快快闪”——一次善意的提醒

——记2010-1-31中午13时声援无罪网友游精佑的快闪行动

福建网民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被诬告陷害一案,经过律师与法学专家的剖析与答疑后,几乎所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网友,在关注此案过程中,都可以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游精佑等人无罪。(可参考刘晓原律师博客里的大量专家、学者的博文及成都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录制的关于此案的法制节目)。

Wednesday, August 31, 2011

游精佑案并超级低俗屠夫网络虚拟关注团正式成立

此前,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警方做出“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母林秀英却坚持认为女儿系被多人奸杀,开始上访,要求“明查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2009年6月,福州多位网民因用文章、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林秀英的说法并在网络传播而遭拘留。其中三位网民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在福州马尾区法院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涉嫌的罪名是“诬告陷害”。消息一出,举国哗然。人们普遍认为福建司法部门荒唐地制造这起因言获罪案,为了堵死公民监督政府的言论渠道。

Tuesday, July 26, 2011

视频:公民王荔蕻

视频:草泥马大战河蟹(生花版)

希望之声:福建维权人士声援王荔蕻

2011年7月25日

近日,北京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因帮助福建因言获罪的“三网友”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诬告陷害一案,四处奔走呼吁,而遭到当局的打击报复,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很多维权人士表示,将冲破一切阻挠声援王荔蕻女士。

视频:草泥马大战河蟹

赫索格的日子(文字稿)

(经文大意)圣母看见很多人背叛了耶稣
圣母看见耶稣被出卖
圣母看见耶稣被鞭打
圣母看见耶稣带着荆冠
圣母听见众人要求钉死她的独子
圣母在路中遇着耶稣背负着十字架
圣母看见耶稣摔倒在地
圣母追随耶稣来到山上坡
圣母看见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
听见捶打之声

视频:赫索格的日子

Sunday, July 24, 2011

灵魂飘香:来自4•16福州前线的报道

作者按:2008年2月11日,福建省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警方做出“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晓玲 的家人却坚持认为她是被多人奸杀致死。此后,严母林秀林开始上访。2009年11月,范燕琼以写文章的方式,游精佑与吴华英以视频的方式纪录下林秀英的口述并在网络传播,被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三个月后,“福建三网民因言获罪案网络关注 团”在北京正式成立,并在网络上征集签名,一个月间,签名者达3000余人。
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关注团成员数百人前往福州声援。此次声援活动被称为中国公民运动的里程碑。

2010年4月13日下午3点,从北京西客站出发,福建三网友诬告陷害案北京关注团首批网友一行7人:王荔蕻、王译、天天、单亚娟、灵魂飘香、李金成、高 建,目的地:福州。

围观改变中国!努力做一个优秀的公民记者。

旅途中,网友们向乘务员、乘客们讲述三网友的故事,请他们4月16日上午8点到马尾法院围观。

4月14日中午12点,北京关注团抵达福州。屠夫等前来接站。此前已有来自湖北、广东、广西的第一批关注团网友陆续抵达福州。

在福州车站,巧遇郝劲松律师,他将于16号参与关注团,前往马尾法院围观。

(关注团部分成员 左一为王荔蕻)

王译:“围观”创造历史 ——416亲历者的自述

编者按:本文是福建三网友案关注团成员关于4月16日“围观”活动的记录,文中,王译谈及自己时未采用第一人称。为真实再现这一活动的过程,原文照登。

由严晓铃被轮奸致死案,所引发的福建维权人士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在网上发帖声援而被控 “诬告陷害”案,4月16日在马尾法院第三次开庭。

Friday, July 22, 2011

许志永博士@zhiyongxu 关于王荔蕻一案证人证言的系列推文

关于王大姐两点法律建议: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处罚组织者(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用担心被牵连;不要说自首,大家都没有犯罪,请积极作证。

证言格式:证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内容:为何去,416现场见闻,自己何时到达什么位置,多少人做了什么,大姐有没有扰乱交通的故意,何时拉起警戒线,谁阻碍了交通,等等。

证言请签名(最好加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寄:北京朝阳区广渠路九龙花园2号楼B座309室,许志永 收,邮编100022.

Monday, July 18, 2011

德国之声:王荔蕻被起诉,谁将为她作证?

2011.07.18 记者: 吴雨 | 波恩

据王荔蕻的律师韩一村透露,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已经决定正式起诉中国知名的维权人士王荔蕻,并准备将此案移交法院。律师指这是一起"政治案",多名网友表示愿为王荔蕻作证

上周末,王荔蕻之子齐建翔向外界透露,王荔蕻的代理律师已经获悉,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最终决定起诉王荔蕻,检方将在下周将案件移交法院。

现年56岁的王荔蕻因为长期致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一直受到中国当局的打压。今年3月21日,王荔蕻被北京警方正式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正式逮捕,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91条,这个罪名的最长刑期为五年;中国的知名维权律师陈光诚当年也被以这个罪名投入监狱,获刑四年零三个月。

(“福建三网友案”审判现场外的围观网友)

"我愿意为她一起站在被告席"

德国之声: 维权人士王荔蕻被正式起诉 2011.07.17


中国短讯 | 17.07.2011 | 07:00 UTC

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被朝阳区检查院正式提起公诉,据王荔蕻之子齐建翔向外界透露,王荔蕻的代理律师韩一村已经接到朝阳区检察院的通知,检方决定起诉,王荔蕻一案有可能在下周进行审理。长期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王荔蕻在3月21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正式逮捕,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律师和一些网民普遍认为此事与王荔蕻在去年参与"福建三网友案"围观活动有关。近期,中国网民自发成立了王荔蕻声援团,"福建三网友"之一的游精佑也准备和其他与王荔蕻一起参与过围观活动的网友,进行"围观现场还原"活动,为王荔蕻作证无罪。

Sunday, July 17, 2011

美国之音:王荔蕻遭起诉 律师对庭审不乐观


2011.07.17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北京司法当局决定正式起诉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一些维权人士表示愿意到法庭为他们心目中的好人王大姐作证。辩护律师担心,法院不会公平公正审判王荔蕻。

北京市一家检察院已经决定正式起诉近些年来活跃在中国各地维权事件第一线的北京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并准备下星期将案件移交法院。
(319福建马尾法院,中为王荔蕻
2010年3月19日,福建三网民案第二次开庭时,王荔蕻和关注者在一起(图片系本博客编者所加,来源网页)

*韩一村:案件下周移交法院 预计下月开庭*

为王荔蕻担任辩护人的北京知名律师韩一村说,预计法院下个月会对他的当事人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