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为了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挥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小江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与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现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10年4月16日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八时半起,在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荔蕻没有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审判长吴瑞峰在《关于“4.16”被告人范燕琼等三人诽谤一案庭审情况》中称,“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到12时结束,法庭内的秩序还井然有序。”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公诉人林瑜在2010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中,回答侦查人员“聚集的人对你工作有何影响”时称,因为案件的影响在网民中影响比较大,开庭前,估计会有人去法院现场,所以我们提前将近一个小时进入法院。”;侦查人员再问“开庭后聚集的人对庭审有何影响?”,她答“法院里开庭时没听到,也没注意。”
其三,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没有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从一审认定的维持现场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证言来看,马尾区法院外面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是由福州市马尾区交警部门按照上级机关部署作出。
由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证明这个事实。交警部门称,2010年4月16日,马尾区法院开庭审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根据上级部署,我大队出动41名警力,于4月16日早上07:00至12:00对法院周边的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其中在高速引桥口、君竹岛、青洲路铁路口、青洲环岛、中行口、法院口、罗星塔铁路口、电信局门口分别布置警力,设置管制牌,进行交通疏导,尤其针对法院门口的罗星西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对途径该路段的各种车辆,包括货运车辆、公交车(73路、37路)及区内的客运车辆(小面的、盛利运输公司中巴)进行疏导分流。
拉警戒线封锁道路是在当天早上七时开始,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七时三十分到达现场。在交警封锁道路时,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交警发生任何冲突。
从当天法院外围的情况来看,马尾区法院车辆进出自如,畅通无阻,围观的网民也没有阻拦。这个事实有监控录像可证明。
现场情况录像和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公交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绕道行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造成。
在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开庭审理时,福州市警方也实行过道路交通管制。
2011年8月12日和9月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荔蕻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开庭审理和开庭宣判时,朝阳区警方对温榆河法庭外面道路交通实行了一定范围管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途经法庭外面道路的公交车辆,从早上七时起至到庭审结束,在离法庭较近公交车站点不停车,抛了旅客两站地路。
重大和有影响力案件开庭时,司法机关出于“维稳”的考虑实行交通管制,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做法。联系本案情况来看,对马尾区法院外面交通管制也不例外。因此,把交通管制造成公交车辆绕道行驶,认定是被告人王荔蕻围观导致,完全与事实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