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8, 2011

无中生假:我爱问张楠


我爱问张楠

--致北京市朝阳区温榆河法庭的公开信

北京朝阳温榆河法庭诸法官大人:

近日本人目有国法,以合法上网的方式,取得一份“京朝检刑诉 [2011]1383” 起诉书,起诉曾用名王利红的北京人王荔蕻,应以“寻衅滋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贵庭于2011年8月12日开庭审理。由于贵方相关同志的努力,我无法现场旁听学习,因此只好抱着学习起诉书的方式,进行自我法律教学。遗憾的是,我本来对此案糊涂,学习了起诉书后,彻底糊涂,并产生一系列问题。该起诉书的执笔人—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员张楠,既然已经代表朝阳区检方对王荔蕻提起起诉,贵庭已经受理。我把想问张楠的问题,向贵庭请教。贵庭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善接大仗,肯打硬仗,战绩颇丰。长话短说,且入正题。

“京朝检刑诉[2011]1383” 对王荔蕻的“犯罪” 事实部份的描写,短之又短,故抄录之:“被告人王荔蕻在北京市朝阳区制作条幅、胸牌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组织他人于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六时至十二时许,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 内容虽短,问题很多。

一、滋了什么事?

起诉书称“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余无下文,那么,

A:“喊口号、唱歌、打横幅” 即是所闹之事否?如是,则人人时时走到犯罪的康庄大道上,情何以堪?

B:起诉书在“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 文字后加了“等方式” 三字。“等” 字意味着还有其它方式,而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既已查明,似不宜混沌带过。此为小节,不提也罢。“方式” 二字显明“喊口号、唱歌、打横幅” 为所闹之事之因,非果。因也混沌,果又渺茫,有因无果,如此“犯罪” 事实,此为大不解之一也。

二、寻了谁的衅?

起诉书通篇不爽爽快快指明受害者为何人。也许张楠是别有用心,双管齐下:既普法,又考验人的智力。好吧,我可以试试。
从“法院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 此名反推,则被寻衅的受害者,应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此推定果真,不假,问题是:

A、 某一级司法机关,作为受害主体是否合法?

B、 如该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受害者,王荔蕻导致其职务行为开展—庭审、交通,或者庭审、交通等--被“严重扰乱和破坏”,宜适当举例说明,如有工作人员交通被阻,庭审过程有人受惊吓,口吐白沫,神志不清,等等。现起诉书只称被“严重扰乱和破坏”,不说明具体事实,岂非口含天宪。此为大不解者二也。

C、 即便被“严重扰乱和破坏” 了,但按起诉书所称,犯罪时间在“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六时至十二时许”,长达六小时之久。我福建省福州市果真无能至斯,放任区区王荔蕻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达六小时之久,致使“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 被“严重破坏”?

D、 依我在2010年4月16日六时至十二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大门外的经历观之,则福建省福州市的政法力量,非但不是起诉书暗示的那般无能、失职、渎职,而是英明、果敢,提前作了预防性处置,警方不是碌碌无为,而是积极有为。张楠同志在起诉书第二页附5载明有“416现场录像,福州警方提供”,稍加浏览,即可得知福州警方的成绩。为何漠视之,抹杀之,捏造、虚构事实,陷福州警方于失职、渎职之罪?此诚为我所大不解者之三。

三、国了多少法?

起诉书第二页一起首,张楠同志代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荔蕻无视国法” 云云。起诉书中使用“无视国法” 这样的词语,让人大跌眼镜。

A:张楠同志与被告人王荔蕻无亲无故,素不相识,如何知道王荔蕻此人“无视国法”?张楠同志什么时候获知王荔蕻预备破坏〈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义务教育法〉等等诸如此类各种国法?

B:“罪大恶极” “无视国法” 等诛心之论,常见于文革大字报及政治宣判文告。张楠同志欲为文革招魂乎?亦或此案政治宣判乎?

C:以诛心之人,论人之罪,称职乎?

D:咱缩小范围,即以本案为例框王荔蕻之“目”。设“目无国法” 为因,本案“犯罪事实” 为果。则因比果更为严重,王荔蕻真可谓“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北京朝阳区警方辖下竟有如此张狂不法之徒,而放任其活到56岁,罪亦不小。设“犯罪事实” 为因,“目无国法” 为果。则应由审判谳定,检方何以越俎代疱,以检代审?此为我所大不解者四

以上种种,百思难解。党和政府如此相信贵庭,贵庭自然有过人之处,万望贵庭诸法官能在2011年9月9日的庭审中有以教我。

匆匆!

网民无中生有之无中生假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