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一,******确系公共场所。
二,组织多人聚集公共场所,喊口号,打横幅,引人围观,制造混乱,确系起哄闹事。
三,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机关,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上述三条“本院认为”。
第一条,[ 确系公共场所 ],说了等于没说,废话一句,谁不知道法院门口,确系公共场所。再说公共场所,这就对了嘛,大海是公共场所,森林是公共场所,田头地边是公共场所,只要是公共场所,就可以打打横幅,喊喊口号,唱唱歌儿,起起哄儿,闹闹事儿。
第二条,[ 多人聚集公共场所 ],谁说多人不可以聚集,不聚集公共场所,难道聚集你家里去。[ 组织多人 ],那五湖四海的人都没头脑子呀,王荔蕻一组织,这些人就来,王荔蕻不组织,这些人就不来,王荔蕻是神仙呀?[ 喊口号,打横幅,引人围观,制造混乱,确系起哄闹事。 ] 也许,咱们中国国情特殊,上次有人在浙江温州,喊口号,打横幅,后来动车出事了,前面的动车撞后面的动车。试问“喊口号,打横幅”有这么大的能忍耐吗?现代版中国版天方夜谈。
第三条,[ 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机关,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这一条定性定得好,王荔蕻率众人,喊口号,打横幅,马路上乱了,汽车,你撞我,我撞你,机关乱了,不开门,不办公。居民乱了,袋子里的钱,送给你,送给他。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来太阳东边出,西边落,变成了,西边出,东边落。
[ 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两方打架,一方叫阵,一方应阵,叫阵的一方叫寻衅,真的打起来了,叫滋事。合起来叫寻衅滋事。那王荔蕻一行人,只是“喊口号,打横幅”,算不上寻衅滋事。帽子工厂别再生产帽子了,真的生产个帽子也要看看能不能套得上去,会不会被人说闲话,发议论,挑刺儿。
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摘录]
被告人王荔蕻,住北京市。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王荔蕻制作条幅,胸牌。
二,组织他人来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
三,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起哄闹事。
四,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及交通秩序。
***********
本院认为:
一,******确系公共场所。
二,组织多人聚集公共场所,喊口号,打横幅,引人围观,制造混乱,确系起哄闹事。
三,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机关,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王荔蕻犯衅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荔蕻刑事判决书
原文链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