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4, 2011
游精佑 @hesuoge 推文: 王荔蕻大姐无罪!
1、王荔蕻大姐因“福建三网民案”4.16庭审,被北京警方控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关在朝阳区看守所,即将半年。我总觉得,我的刑期还没完,不过,大姐帮我坐牢了。
2、“福建三网民案”4.16庭审引出王大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显然,这是三网民案的延伸线。情感上,王荔蕻大姐,是我真的大姐,我们的血溶在一起。事实上,我们因中国特色的国法—王法,密不可分了。
3、我认识王大姐是因为我不认识她----那时,在一个叫马尾法院的地方,我在里面出不去,被王法戏弄;她在外面进不来,用国法嘲笑王法。我们认识的基础是二个字:公民
4、2010年7月4日,我在福州第二看守所里面,能出去;王大姐在看守所外面,须转移。我们的交通,必须被“秩序”。此后,大姐在北京,总被“秩序”,直至秩序进朝阳区看守所。
5、在近二年血浓于水的交往过程中,我们总共见过一次面,其它时间里,要么我不自由,要么她不自由。在“丛林法则”食物链中,我居末,而她,本来可以居于顶端。她的父亲,是枪杆子打天下的八路。
6、大姐的教养和经历,至少给我留下个问号:打天下的“枪杆子”不失有赤子之心,坐天下的“枪杆子”仍不失有赤子之心,抚育出有赤子之心者,有之。谁,什么时候背叛了“枪杆子”的使命并“指挥枪”?
7、我只愿守国法,不愿配合王法。大姐在4.16庭审当天有没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我看过录像,当天马尾法院外面,实行交通管制。既有管制秩序,何来“扰乱交通秩序”?请律师们组团观察,启智于民。
8、大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我是触发者,不是目击者。作为触发者,我有责任站起来为大姐呼吁专业人士观察评价此案。由于不是目击者,我也请当事众人,包括马尾公安、法院,为大姐作证,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
9、目前大姐的案子,获知信息有限,不清楚起诉书内容。无论如何,我诚请马尾相关司法人员会同4.16被聚之众,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大姐被审之日,到北京为大姐作证,有序地还原4.16当天现场,供社会各界人士观察。
10、离大姐开庭审理尚有时日,当事证人还有时间协商如何有秩序地还原4.16“扰乱交通秩序”的证据。我欢迎当事各方联络,我愿牵线搭桥,以便证明大姐“有罪”或“无罪”。
11、上述个人看法,请专业人士指正。若因此获罪,亦无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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