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7, 2011

邓玉娇案件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关于邓玉娇一案声明

根据媒体的报道,邓玉娇案件的一审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宣判。被媒体广泛采用的说法是:经过【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对此结果,邓玉娇案件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特有如下声明和主张:

一、我们对邓玉娇女士能够免除处罚的事实感到欣慰和高兴,我们认为这一结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我们对这一案件判决的期待。

二、我们对相关司法机构仍然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起诉邓玉娇本人并以此定罪感到不解和遗憾。据我们咨询过的律师朋友所言,这一案件事实清楚,理据昭然,邓玉娇女士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行为。这样的定案显然与公众的期待和法律的逻辑不符。鉴于此,我们认为,此一案件的判决多少有违正义的原则。对这一定罪给邓玉娇女士可能带来的名誉上以及实际上的伤害和不公,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加以关注,并力求实现完全的正义。

三、对于邓玉娇女士重新获得自由,我们感到由衷的喜悦。我们期待她能以自由公民的身份生活、学习和工作在这片土地上。

四、由于邓玉娇女士已经获得完全的自由,我们将充分尊重她本人以后在此一案件上的决定,无论她是决定上诉,还是另行起诉其他涉案人员,乃至提出其他相关的诉讼请求,我们都将继续密切加以关注。

五、我们将充分尊重邓玉娇女士的隐私和自主权,但是如果邓玉娇女士希望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将她所经历的一切原原本本地告诉关心她的命运的公众,我们将会给予力所能及的配合和帮助。

六、正如每一个个人的生命、尊严和基本权利都是值得关注的那样,我们将继续关注邓玉娇女士作为一个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的个体在将来的命运。

邓玉娇案件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

(张大军执笔)

2009年6月16日星期二

               (邓玉娇案件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部分成员于湖北大厦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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